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市安监局党务公开责任追究办法


发布日期:2011-06-01 访问次数: 信息来源: 威海市安监局 字号:[ ]


 

为了严肃市安监局党务公开工作纪律,提高工作效率,改进工作作风,加强勤政廉政建设,保证党务公开制度化、规范化和公开内容的真实性,保证党员群众对党务工作的知情权、参与权、监督权,促进发改工作科学发展,特制定本办法。 
第一条  本《办法》根据《威海市安监局党务公开考核办法》和党风廉政建设有关规定制定。
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党务公开责任,是指各级党组织及其领导、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时,违反党务公开有关规定,造成不良影响或产生严重后果所应担负的责任。
第三条  党务公开责任追究要坚持实事求是、有错必纠,惩处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。
第四条  安监局负责人是党务公开的主要责任人,负责全面工作;各单位党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是党务公开的直接责任人,负责具体事务性工作。凡违反党务公开工作纪律,具有下列情况之一并产生不良影响的,追究其主要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:
(一)没有按照党务公开文件精神实行党务公开的。
(二)党务公开流于形式,党务活动中搞“暗箱操作”。
(三)不及时处理群众的举报投诉,对有关责任人包庇纵容,不向群众公开处理结果。
(四)拒绝、干扰、阻挠党务公开主管机关的检查与监督,或者编造假情况、隐瞒问题。
(五)其它违反党务公开有关规定,且不按要求整改。
第五条 对违反党务公开有关规定的领导和个人,按以下办法追究责任:
(一)责任的区分。
1、未报主管领导审核批准而作出的违反党务公开有关规定的行为,由承办人承担责任。
2、经主管领导审核批准或同意后作出的违反党务公开有关规定的行为,由主管领导承担责任。
3、经过党组织集体讨论决定作出的违反党务公开有关规定的行为,由主要领导承担主要责任,班子其他成员承担次要责任;班子其他成员向主要领导说明了行为错误或提出了正确意见的,可减轻或免除责任。
(二)责任的追究。
1、情节轻微,影响较小的,对直接责任人给予告诫或批评教育,并限期改正。
2、影响正常工作,或者给群众造成损失的,对有关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,责令作出书面检查,取消其当年评先选优资格。
3、情节严重,影响较大的,对有关责任人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。
第六条 在作出追究决定前,应当全面、客观地调查取证,查清事实,认真听取有关责任人的陈述和申辩,并根据情节与后果,准确区分责任,作出相应处理。
第七条 实行党务公开责任追究反馈制度。被追究责任的有关人员,要及时纠正违反党务公开有关规定的行为,并要将改正情况及时书面报告局党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。
第八条 建立健全监督机制。发挥人民群众、干部职工的监督作用,鼓励社会各界人士对党务公开工作开展监督。
第九条 被追究党务公开责任的单位及个人如果对处理结果有异议,应于接到处理通知后15日内向市安监局党务公开领导小组申请复核或提出申诉。市安监局党务公开领导小组接到复核申请或受理申诉后,应于10日内完成复核,做出裁决,并下达书面通知。
第十条  本办法由市安监局党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。
第十一条 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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